住宿條款和條件

(申請範圍)

第1條

  1. 該酒店與其客人之間將締結的任何住宿合同和相關協議均應符合這些條款和條件的規定。本文未提供的任何事項均應符合適用的法律和/或普遍接受的法規。
  2. 儘管上一段,酒店可能會在所述特殊合同的任何特殊合同的規定上違反這些條款和條件,適用的法律和法規以及一般慣例的目的。

(拒絕住宿合同)

第2條

如果有一個或多個以下內容,則酒店可能會拒絕住宿合同的結論:

  1. 當申請申請不符合這些條款和條件的規定時;
  2. 當酒店預訂時,沒有空間可用;
  3. 當尋求住宿的人被視為責任以違反適用法律或不適合公共秩序或對他/她的住宿的良好道德的方式行事;
  4. 當尋求住宿的人被視為指定的犯罪黑幫組織或由“有組織犯罪小組成員預防不公正行為的法案”定義的黑幫組織的聯合會時,該組織或聯盟的相關人員,或任何其他反社會力量(以下簡稱統稱為“反社會力”);
  5. 當尋求住宿的人是一家公司或其他業務活動受到反社會力量的群體時;
  6. 當尋求住宿的人是有董事會成員或反社會部隊成員的公司或其他團體時;
  7. 當尋求住宿的人可以清楚地發現攜帶傳染病時;
  8. 當要求酒店對人的住宿承擔不合理的負擔;
  9. 當酒店由於自然災害而無法提供住宿時,設施的故障和/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
  10. 當尋求住宿的人被視為有責任行為的行為,這會給酒店的其他客人帶來嚴重的煩惱;
  11. 當尋求住宿的人以一種對酒店的其他客人造成嚴重煩惱的方式進行的。
  12. 當尋求住宿的人以乾擾其董事會成員或人員執行酒店行動的方式進行住宿時;
  13. 當尋求住宿的人被認為有責任攜帶危險物體(爐灶和其他可居住的設備,石油燃料等),毒品或物質時,根據適用的法律和法規或有毒材料,其擁有或用法在法律上被法律禁止;
  14. 當尋求住宿的人遵守第1款的第1款或第5款的約束時,本文第6條;或者
  15. 當還有其他合理原因時。

(名稱的通知等)

第3條

  1. 尋求申請住宿合同的人應為酒店提供以下信息:
    1. 客人的地址,姓名和電話號碼;
    2. 停留日期,估計到達時間以及申請人的電話號碼和名稱;和
    3. 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信息。
  2. 如果客人要求在其逗留期間請求,則延長了前面段的住宿日期之外的住宿日期,應視為在提出的時間是。

(住宿合同的結論)

第4條

  1. 當酒店接受該申請時,如本文第3條所述,應視為已被視為已結束的合同。
  2. 當簽訂住宿合同時,在某些情況下,酒店可能會指定截止日期,並要求客人按截止日期為其住宿期支付預訂押金。此類預訂押金的金額應為住宿費用。當住宿期限超過三天時,此類預訂押金的金額應等於住宿費用三天。
  3. 如果應支付合同取消費,則在此處第5條支付時,本段中規定的預訂押金應適用於支付合同取消費,然後將其餘的任何(如果有)償還。

(客人取消住宿合同)

第5條

  1. 如果申請人全部或部分取消了住宿合同,則他/她應向酒店支付附件1號列出的合同取消費。
  2. 如果客人在住宿日期沒有任何預先通知的情況下出現在客人沒有出現的情況下(如果事先明確通知此類估計的時間,則在估計到達時間後的2小時),酒店可以將住宿合同視為由客人並這樣對待。
  3. 在取消前面的段落的情況下,如果證明客人在住宿日期(或預計到達時間後2小時,如果事先告知到達時間後2小時)未能到達或提供預付款由於鐵路,航空公司或任何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延遲或其他不屬於客人的情況,因此通知酒店的通知,然後不得收取本文第1段中規定的合同取消費用。

(酒店取消合同)

第6條

  1. 如果有一個或多個以下內容,酒店可能會取消住宿合同:
    1. 當第3款至15)第2條第2條的任何情況確認為適用;
    2. 當申請人拒絕提供第1段第3款所需的信息時,第3條本文;
    3. 當您要求在本文第4條中規定的預訂押金時,但沒有由酒店指定的截止日期支付;
    4. 當客人允許任何不是酒店客人的訪客進入他/她的客房時;或者
    5. 當客人在床上抽煙,破壞防火設備/設施或打破酒店的規定(即超級酒店使用法規),並在其上進行任何禁止的法案。
  2. 當酒店按照上一段取消住宿合同時,如果要退還任何餘額,則將從預訂押金中扣除住宿期間的住宿費用。

(住宿註冊)

第7條

客人應在住宿之日在酒店的前台註冊以下信息:

  1. 信息在第1條第3條第1款第1款中規定;
  2. 如果有外國客人,除了他/她是日本的居民,他/她的國籍,護照號碼和入境地點/入境日期(應向酒店提供他/她的護照的副本);
  3. 出發日期;和
  4. 其他信息,酒店認為是必要的。

(入住和退房時間)

第8條

  1. 客人有權在下午3:00之後(到達當天)進入(簽到)酒店,並應在上午10:00之前離開酒店(退房)(出發的早晨) 。
  2. 原則上,酒店不會將退房時間延長到上午10:00。
  3. 因為這是一個房間的清潔時間,從上午10:00到下午3:00,所以在此期間,客人連續兩天或更長時間住了兩天或更長時間。但是,事先通知酒店的客人,他/她的客房不是必需的,可能會在上午10:00至下午3:00之間留在客房。此外,客人還負責他/她自己貴重物品和酒店對其任何損失或損失概不負責。
  4. 客人在出發日期的上午10:00以上時,應支付100%的住宿費用。如果客人要求延長其退房時間或停留時間,他/她將在原始退房時間之前通知酒店的前台,如果該請求已被接受酒店,將提供此類擴展。在這種情況下,客人應在延長時間內支付住宿費用,或者在酒店接受客人的要求時停留。
  5. 儘管本文第1到第4段的規定,酒店可以自行決定更改登機手續和退房時間。

(支付住宿費用)

第9條

  1. 住宿費用應在酒店的前台簽到來支付。
  2. 客人開始使用客房後,即使客人選擇不留在酒店,住宿費用也不會退還。

(遵守超級酒店使用法規)

第10條

客人應觀察酒店在酒店住宿期間制定的超級酒店使用法規。

(酒店的責任/責任)

第11條

  1. 住宿合同下的酒店的責任/責任應在客人註冊時生效客人離開客房出發時到期。
  2. 當酒店由於酒店歸屬於酒店的情況而無法為客人提供客房時,除了任何自然災害或旅館控制以外的其他情況,因此很難在其他住所設施中獲得住宿,酒店應安排客人根據相同或類似條件留在其他住宿設施。在這種情況下,僅限於住宿設施的一晚住宿價格的情況,在酒店無法提供客房的那一天,客人被轉介,高於預訂時,酒店一夜住在酒店,酒店應支付此類房價的不同。

(處理沉積物品)

第12條

  1. 酒店應在50,000日元內為客人賠償損失,破損或其他損失(以下簡稱“損害”),當損害造成的任何損壞(包括現金和貴重物品)造成的損失(包括現金和貴重物品)。客人除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屬於酒店的情況而造成的損害外。至於現金和貴重物品,即使客人事先明確地報告了其善良和價值,酒店的賠償也應達到50,000日元。
  2. 當此類損害對客人帶入酒店房屋的任何損害時,酒店不得賠償客人的任何損害酒店一邊的故意或嚴重疏忽的結果。

(行李或客人的財產的監護權)

第13條

  1. 當客人到達前,客人的行李被帶到酒店時,只有在酒店以前已同意此類行李到達的情況下,酒店才能保留它。行李應在辦理登機手續時移交給前台的客人。
  2. 當賓客在退房後留下的行李和/或物品時,酒店應將其保存7天,包括發現的一天,在這7天之後,其貴重物品應為移交給最近的警察局,其他商品將由酒店處置。如果要食物,飲料和雜誌,酒店只能在發現的那一天保留它們,此後將被酒店處置。

(關於停車的責任)

第14條

當客人在酒店的場所內使用停車場時,酒店只是提供停車空間,不對客人車輛的拘留所不承擔任何責任,無論是車輛的鑰匙已存放在酒店還是不是。但是,只有在酒店對停車場管理方面的故意或嚴重的過失造成的損害時,酒店應賠償客人造成的損壞。

(客人的責任)

第15條

該酒店有權向客人索取賠償,以賠償因客人的故意或疏忽而造成的任何損害。

(遵守法律和管理法律的專屬管轄權)

第16條

這些條款和條件應受日本法律管轄並根據日本法律解釋,而無需對其法律衝突規則。與這些條款和條件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僅提交日本的地方法院,該法院對酒店總部的地點行使管轄權,並應根據日本法律解決此類糾紛。


超級酒店使用法規

為了確保為客人以及酒店的公共性質提供安全舒適的住宿,每個客人都必鬚根據這些條款和條件的第10條遵守該超級酒店使用法規。當客人不符合遵守情況時,酒店有權根據這些條款和條件的第6條取消相關的住宿合同。

  1. 未經酒店許可,請勿將客房用於住宿以外的任何目的。
  2. 未經酒店許可,請勿將客房租給其他人。
  3. 請勿將客房或大廳用作辦公室或銷售辦公室。
  4. 請勿在酒店的場所使用供暖設備,烹飪設備,壓力機或任何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設備(除了酒店為客人使用的設備外,設備除外)。
  5. 為了確保預防火災,請勿在床上吸煙,這是其他地方很容易爆發的其他地方,除了酒店指定的地方以外的任何地方。
  6. 不要在酒店和/或其客房中大喊,唱歌或嘈雜的行為等動作,諸如大喊,唱歌或嘈雜的行為等動作。
  7. 不要將以下物體帶入酒店:
    1. 動物和鳥類;
    2. 具有進攻氣味的物體;
    3. 過多的物體;
    4. 易燃或可燃材料和/或溶劑,例如火藥和揮發性油;
    5. 槍支,刀片,毒品或其他物體所擁有的槍支,法律禁止且不允許其擁有;或者
    6. 酒店認為的其他物體危害其他客人的安全或舒適。
  8. 不要進行賭博或其他可能對酒店場所中的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為。
  9. 不要邀請任何不是酒店客人的訪客進入客房。
  10. 除了原本打算使用的目的外,請勿將酒店場所中的設施或物體用於任何目的。
  11. 請勿將酒店外部的物品帶到酒店外的房屋中,也不要將其轉移到酒店場所內的另一個位置。
  12. 請勿將任何物體附加到酒店的結構或酒店場所的設施,也不要將其搬遷到其他位置。
  13. 不要將任何物體或文章懸掛在窗戶上或窗戶上的任何物體或文章都導致酒店外觀的損壞。
  14. 請勿向其他客人分發廣告材料或出售商品,也不要進行招標活動,例如從酒店的客人那裡收集捐款或簽名。
  15. 不要在酒店的走廊或大廳裡留下鞋子或其他個人物品。
  16. 無論是酒店旁的客房外服務,還是由超過合理金額或其內容的客人購買,請勿帶入客房的食物或飲料。此外,不要從送貨服務中訂購食物或飲料。
  17. 事先聯繫酒店的前台,以更改住宿的日期。
  18. 在延長住宿的情況下,賓客應在申請時延長的住宿費用。
  19. 不允許紋身的客人使用酒店的公共浴室。
  20. 不得允許不受歡迎的客人在酒店的客房中使用公共浴室和浴室。
  21. 酒店提供的早餐應在酒店指定的地區食用。
  22. 確保帶出貴重物品和昂貴的物品,並且離開時不要將它們留在客房中。
  23. 無論客人是否會食用酒店提供的早餐,都沒有提供住宿費用的折扣或退款。
  24. 禁止以下團體或個人使用酒店的設施。
    1. 由有組織犯罪團體成員或該組織或聯邦的成員或相關人員或任何其他反社會力量(以下簡歷集體統治,統稱的犯罪行為法案)定義的指定犯罪黑幫組織或此類黑幫組織的聯合會。稱為“反社會力”)。
    2. 公司或其他業務活動受反社會力量控制的任何相關人員。
    3. 任何被視為涉及暴力行為,傷害,威脅,勒索,恐嚇不公正要求或任何類似行為等活動的團體或個人。
    4. 由於缺乏控制,由於精神不穩定,毒品和其他因素,或任何可能對其他客人造成危險,恐懼或焦慮的人,由於缺乏控制,無法確保自己的安全。
    5. 任何已從酒店發出警告的人對違反超級酒店使用法規但未能立即停止這種違法行為的人。

附件1號
取消費用

每天預訂的房間數量 沒有表演 一天 1天前 前3天 7天前 14天前
少於5個房間 100% 100% - - - -
5個房間-9個房間 100% 100% 80% 50% 20% -
10間或更多房間 100% 100% 80% 80% 50% 10%

表中所示的百分比表示合同取消費用在結束合同結束時確定的住宿費用。
合同取消費的金額是通過乘以每個住宿總額的費用來計算的桌子上的合同委託人室在表中的匯率上根據取消的日期/時間確定。

在下午3點之前的住宿日(一般)客人下午3點和之後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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